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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4-14 16:19:3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挂职干部的选派与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挂职干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挂职干部是指由市委组织部选派到乡镇(街道)、企业、园区、市政府驻外联络处及国家有关部委、自治区有关厅(委)局等单位挂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挂职干部的选派由市委组织部商各县(区)委、市直有关部门确定,优先从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正科级年轻干部或副处级后备干部中选派,同时注重选派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四条  干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在挂职期间,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派出单位不得调整挂职干部的原任职务,不得召回挂职干部,挂职干部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和学习任务。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深入挂职单位检查、电话联系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挂职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及时解决挂职干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其安心工作。

第六条  实行挂职干部请销假制度。挂职干部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在5天以内的,由挂职单位负责审批,5天以上的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七条  干部挂职期间,按有关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挂职干部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与原单位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交通费、生活补助等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八条  建立挂职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对挂职干部逐人建立个人干事档案,全面记载挂职干部挂职期间的工作、学习培训、生活、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挂职干部每季度要向市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年至少写出一篇高质量、操作性强的调研报告,挂职期满要全面总结挂职工作情况。

第十条  挂职期满后,由市委组织部结合年度考核,从履行职责、服从管理、工作实绩、群众基础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装入个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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